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五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五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前,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的意见后提请法制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批准文本草案。
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批准文本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