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六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六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