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七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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