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八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该地方性法规审议结果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