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