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