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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