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