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