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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