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五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