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