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