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