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