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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