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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