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内容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