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作出授权决定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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