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自公布后的三十日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