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进行地方性法规清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进行清理的;
(二)国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行政法规,涉及较多地方性法规,需要进行清理的;
(三)因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多地方性法规存在明显不适应情形,需要进行清理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进行清理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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