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七十六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七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地方性法规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有关材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