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七十七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七十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报请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