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