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结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两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结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两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