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职务执行的保障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职务执行的保障 第三十七条 代表活动经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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