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职务执行的保障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职务执行的保障 第三十八条 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通过调研、视察、走访、代表接待日、主题活动、网络平台、代表联络站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通过代表联络站定期接待选民和人民群众,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代表在联络站受理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并交有关单位办理。
代表基本信息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公开。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通过代表联络站定期接待选民和人民群众,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代表在联络站受理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并交有关单位办理。
代表基本信息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