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职务执行的保障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职务执行的保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适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重要工作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并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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