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职务执行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职务执行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联系代表制度,通过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接待代表等形式,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扩大代表对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结合本委员会的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邀请代表参加立法、监督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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