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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