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代表职务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