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五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于有关控告、检举代表的来信来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现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予以澄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