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代表身份、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与个人职业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