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