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接受监督。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应当至少回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制度,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代表应当按照要求准确登记执行代表职务的具体事项,便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了解其选出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其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回答询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开展评议。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应当至少回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制度,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代表应当按照要求准确登记执行代表职务的具体事项,便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了解其选出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其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回答询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开展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