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职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职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应当通过调研、视察、走访、代表接待日、主题活动、网络平台、代表联络站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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