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职务的执行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职务的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受委托组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