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七条 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县(市、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区域性(包含小流域)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作为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分支机构。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同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业务指导;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并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配备农业技术人员,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所需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的补贴不得减少。
县(市、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区域性(包含小流域)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作为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分支机构。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同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业务指导;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并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配备农业技术人员,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所需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的补贴不得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