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和各类农业规模经营者学习农业科技知识,提供技术指导,提高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农业劳动者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绿色证书。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选择取得绿色证书的农业劳动者、农业规模经营者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户作为农村科技示范户,进行应用示范,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农村科技示范户应用推广农业技术在物资、技术、资金、销售等方面予以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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