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