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同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之间的协调工作,实行农科教结合,调动各有关部门开发和推广农业技术的积极性,加速农业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