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二条 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档案形成部门按规定收集、整理后,定期移交给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