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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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的范围,包括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
第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省、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对在开展档案工作、发展档案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制度、...
第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重视本单位档案工作,建立...
第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有关主管...
第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本省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综合档案馆由档案行...
第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档案馆网设置原则与布局方案设置...
第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档案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中介服务的...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二条 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档案形成部门按规定收集、整理后,定期移交给本单位档案机...
第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根据档案馆网设置原则与布局方案制定馆藏范围全宗名册。
专业档案馆、单位档案机...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其档案...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依法自行管理,并与各级各...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公民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和出卖其所有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八条 对在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及科学研究、对外交往、行政区域变动等方面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产品试制、设备开箱、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或者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适宜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应当落实必要的经费和人员,按规定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确...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禁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登记、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档...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以提供服务为宗旨,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本省各级各类...
第三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未经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应当逐步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由档案...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利用档案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不得擅自传抄、复制档案,不得...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通过报刊、图书、广播、电视、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介,采取出...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省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全省性的档案资料目录中心,为利用者提供检索服务。各级各类档案馆...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工作需要,对其档案进行分析、研究,并...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在提供档案利用过程中实行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
第四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