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其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接收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上述企业档案进馆。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接收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上述企业档案进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