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依法自行管理,并与各级各类档案馆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在档案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