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八条 对在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及科学研究、对外交往、行政区域变动等方面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实行重点收集和保管制度,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按规定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目录。
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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