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重视本单位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管理,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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