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对在开展档案工作、发展档案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