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省、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发展和档案馆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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