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制定的本系统专业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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